◎ 書籍分類:社會哲學 ◎ 書名:可侵犯的尊嚴 ◎ 作者:費迪南.馮.席拉赫 ◎ 出版社:先覺出版 ◎ 頁數:153頁 ◎ 簡介: 馮‧席拉赫的第一本散文! 深諳提問藝術的律師,鼓勇為整個社會而問! 正義的對立面不必然是絕對的邪惡。 當喧囂的多數揮舞著民主與道德的旗幟, 歧異的少數是否依然保有容身之處? 用一條命換三條命,多數人或許會覺得不妥。然而,若用一條命換三百條命呢?政府或法律可以決定誰該活誰該死嗎?另外,是什麼使一個人成為罪犯?恐怖分子是否應享有人權?群體有智慧做出正確判斷嗎?我們還能信任媒體嗎?攝影已成了現代的恥辱柱?以幸福之名的法令真的幸福? 最頂尖的辯護律師向來深諳提問的藝術,本書為《罪行》作者馮‧席拉赫在《明鏡週刊》13篇專欄文章的集結。有質問人權尊嚴的犀利之筆,也有身為老菸槍對於禁菸令的牢騷不平。超越時代的思辨與詰問,馮‧席拉赫向我們這個紛擾偽善的社會提出最深刻難解的問題。 ◎ 內容摘錄: 01、國家永遠不能把一條命拿來跟另一條命相衡量。因為人不是物品,沒有人能比另一個人更有價值。這一點在多數人時也同樣適用。(P015) 02、如果凡事都由所有人決定,那麼議員就不用負責任。一旦沒有人需要負責,我們就會失去自由,屆時我們就必須相信所謂「群眾智慧」。(P031) 03、德國幾乎每一邦都有專門介紹書籍的節目。(P035) 04、我們活在一個分工的世界。(P039) 05、有時候一個人的罪過太大,以致於其於的一切都變的無足輕重。(P052) 06、一場訴訟的真相只是針對事實的一種理論。(P086) 07、對於公眾來說,只要中立的檢察官說了話,一切似乎就已經被證明了。檢察官的懷疑就等於判決,對於「無罪推定原則」誰也不感興趣。(P098) 08、法律本身從來不完整,不斷被修改,是個讓人眼花撩亂的大雜燴。(P118) 09、在一個自由社會裡永遠不會有絕對的保護,就算這話聽起來很可怕,但自由的確意味著我們必須活在許多風險之中。(P120) 10、刑求稱為「文明斷裂」。那遠遠不只是定理,到頭來那是拯救我們的東西;就算是最可怕的他永遠不容侵犯。誰要是仍然去侵犯,就必須坐牢。(P128) ◆ 閱讀心得 ◆
德國基本法第一條:人之尊嚴不可侵犯。但此言不為真,因為人的尊嚴常被侵犯。這本書在封面,就開宗民義點出的整本書的精華所在。 整本書最令9編印象最深刻的是,人的生命價值若可以衡量,若有三名生命垂危的病患,第一位少了一個腎,第二位心臟隨時可能停止跳動,第三位失血過多即將死亡。另有一位健康的人,只患了小傷風坐在醫院候診室裡看報。若把人命拿來計算,理應取了那個健康人的器官和血液,來救活另外三個人,正所謂一命換三命。在這樣的世界裡就醫看病說不定反而更危險。 舉例十分確切,完全表達出人命不可價值判斷的意含。因此,任何人都無權駁奪另一個人的生命,即便是最大惡極的人,國家都無權決定其生死。法律的制定確實是繁鎖而複雜,裡面包含了許多的原由,這些立法目的當我們深入探究後,或許就能明白,為什麼刑期會定這麼長(短),當然法律是不完整的,必須接受不斷的檢驗及修改,才能愈來愈符合社會人文及當代民情。但,又不能完全依群眾意見去做制定法條的動作,畢竟,群眾智慧真的到能決定法律的時刻了嗎? 就如同人生沒有所謂的完美,如何要求完美無缺的法律條文?或許,只能盡其所能的保護絕大部份人的利益為考量吧!然而,雖然很多理念9編是相當認同的,但認同跟支持又是兩碼子事,例如:9編還是無法坦然的接受癈死這件事,理智告訴我癈死是正確的,感性告訴我癈死是錯誤的。即便清楚明白把法律跟道德放在同一天秤上,是大誤~仍舊無法支持癈死~ 題外話,有時候9編超想理智到無情…或許,這樣很多事情,就完全撼動不了內心感受、也不會有悲傷,當然也不會存在真正的歡樂。但,也或許會理智,一來是因為沒遇到,所以很理智..二來也可能是懂得避免,所以很理智~實際上真正的理智,根本從不曾存在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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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 書籍分類:社會哲學 ◎ 書名:防小人,法律應對術 ◎ 作者:巴毛 ◎ 出版社:如何出版社 ◎ 頁數:287頁 ◎ 簡介: 購物、職場、租屋、刑事、家庭、兩性等法律應對之道,統統變成常識,飛來橫禍或運勢低下時立即可用,自救也救人!有的時候,你需要的不是貴人或好運,而是一盞「法律光明燈」。 ◎ 內容摘錄: 01、網拍不接受退換貨的聲明,其實都是嚇唬你的。消保法明訂,不用任何理由就可以退貨,而且賣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,包含轉帳手續費、郵資等,總之就是你要退貨,這些費用賣家統統不能跟你收。無論他的交易平台是哪種類型,即便是自己開粉絲團架網站,只要有商業經營模式就是消保法的企業經營者。(P027) 02、訪問買賣,七天內發現不妙快去退貨,而且不用任何理由,也不用負擔什麼賠償金。若對方找理由推拖不在,可直接寄存證信函到公司說你要解約,解約一樣有效力。(P038) 03、很多定型化契約裡,會突然出現幾個超級小字可能還故意用灰色,一不注意就會忽略,其實這在消保法規定是可以主張該條款無效的,也可以主張只有小字部份不成主,整體契約還是有效。(P050) 04、網路購物都有七天鑑賞期可以無條件退貨,如果是實體店家,除非商品有瑕疵,不然不能退貨喔!(P056) 05、勞基法的離職要件,根本沒有交接這項,除非是真的因為沒有交接造成公司的損失,即使如此也不能用扣薪水的方式,要索取請公司自己去法院提告、自行向法官舉證。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預扣員工薪水。(P064) 06、雇主提供與賠償金相等的培訓,限制工作期限的契約才會成立。(P071) 07、工資是由勞資雙方議定的,老闆不能未跟勞工議定就片面減少薪資,這樣根本就違反雙方當初的勞動契約,以致侵害勞工權益。若老闆幹這種事兒,員工可以跟老闆說不幹了,然後還可以向他要求資遣費。(P080) 08、民法的妨礙家庭跟刑法的通姦罪標準不同,民法的妨礙家庭,無需捉姦在床,傳LINE語帶曖昧即可成為妨礙家庭證據。(P140) 09、簡單來說,我跟你租房子的時候是什麼樣,租約到期之前你都要給我維持這個樣。(P199) 10、不管多小的損傷,最好都要報警請交通隊來現場處理。(P214) ◆ 閱讀心得 ◆ 很久沒有唸有關法律的書籍,這本書以簡單易懂的方式,闡述許多日常生活上會用到的法律觀念,在閱讀的同時,9編之前上課的許多回憶都回來了。題外話,在關於民法第77條的限制行為能力人,但書的解釋,與我當初所學的有點差異,只是當時老師,也說過有人是採用不同見解(與此書相同的解讀)。但我還是比較傾向當時老師所說的理論(解釋起來,一大串就不多說了)。 9編一直覺得法律是跟我們習習相關,無論是否考試,都算是日常生活上可用到的東西。當初走過的這一段,真的讓9編獲益良多、對法律多少有了更深層的認知,進而領悟了一些事情。雖然,之後不再像當初時時刻刻抱著與法相關的東西,9編還是覺得法律其實還是蠻有趣的,偶爾還是會閱讀相關書籍或當初的教課書,藉機充實(回憶)一下自己的基本法學知識^^。 |